那晓明律师亲办案例
电动三轮车VS小型客车 主次变同等
来源:那晓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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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电动三轮车VS小型客车  主次变同等

受害人潘某某(我们所的委托人),骑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在安宁区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点向北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驶来的小型客车相撞,开始以潘某某转弯未让直行为由,认定其应付主要责任,以超速为由认定王某某为次要责任,我们在规定的复核时间内为潘某某提起复核,陈述的理由被兰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采纳,撤销了原认定书,责令原认定单位重新作出了认定书,潘某某从主要责任改变为同等责任,判决下达后,少赔偿对方加上自己多获得的赔偿,达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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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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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那晓明
  • 执业律所:
    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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